答:
是的。职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是归单位所有而不是归实际创作的职工所有,如果负责职务软件开发的职员跳槽到另外的单位后,继续利用在原单位开发的软件进行的深化、升级、非本质的变更等都是违法的,都属于对原单位的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