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商标使用是实现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等功能的前提,不经使用的商标,不会产生和实现指示商品来源的效果,也无从区分商品。商标使用也是维持注册商标有效的条件,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注解。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