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和生产者,身份转换对IP政策的影响知识产权的设立从来不是单纯地保护发明者,而是为了在保护创新和遏制垄断之间寻找平衡。从而最大地激发生产力。在寻求平衡的过程中,相关的IP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那么,从国家角度而言,什么样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到一国的IP政策风向呢?今天我们来探讨的就是这个问题。 4月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了知识产权的年度“特别301”报告。虽然美方称这一报告是在中美关系之间带来极大缓解,不过该报告依然措辞严厉,不仅将中国列为“重点观察对象”,还敦促中方落实保护知识产权的承诺。 我国在2020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对《版权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同时公布了几项有关知识产权的监管草案。但这些在美国人看来显然还不够,报告称这些修订和法案的执行尚待考察,目前并未对中国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的、根本性的改变。 另一方面,报告表示中国法院发布禁诉令限制当事人在外国提告的案例激增,这使得外国人权利难以得到公平保护。报告中甚至直言不讳这是“司法部门竭力让至关重要的发展技术的所有权归中方所有。” 同时报告宣称在去年(即2020年),一些国家和地区报告了大量来自中国的伪造Covid-19试剂盒、N95口罩等个人防护设备,甚至包括消毒剂和清洁剂。由此报告认为在中国的商标侵权情况也同样令人担忧。 美国人的态度并不让我们感到吃惊,不过这份报告实际上提出了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哪些知识产权存在争议?谁的知识产权没有得到执行?一个国家应该执行另一个国家公民的知识产权吗?如果是这样,它将如何以及以何种方式做到这一点? 有意思的是,美国可能是最适合讨论这个话题的国家。早在一个多世纪以前,美国一度是知识产权的法外之地。在1989年加入《伯尔尼公约》之前,美国甚至不承认外国版权,这意味着美国出版商们可以免费出版外国图书且无需向外国作者支付任何费用。美国是在1989年突然良心发现了吗?并不是,仅仅是因为美国从IP的消费者转变成了IP的生产国,其经济利益模式逐渐转换为执行外国版权更有利。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于1886年9月9日制定,生效至今进行过8次补充和修订,共有167个签约国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的商标、专利和工业外观设计以及版权都成了其知识产权的重要出口部分,最重要的是,计算机代码也在版权保护范围之中。当美国成为知识产权的主要出口国,它对国际执行外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态度就发生了巨大变化。例如在1994年,美国率先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TRIPS的订立被公认来自于美国的激烈游说以及欧盟、日本与其它发达国家的支持 类似的观点在当今寻求放弃与新冠疫苗相关的专利权的最新努力中也能看到。有关疫苗相关专利权是否应该被豁免的问题依然在各国之间争论不休,我们在之前的文章《WTO收到90万联名取消疫情专利请愿——其实反而不利于对抗疫情》 中也提到过,这项工作是由印度和南非政府领导的,这两个国家都迫切需要疫苗。而专利的所有者(例如辉瑞)则争辩说,豁免将破坏开发疫苗的巨大努力和支出。 美国抱怨中国对外国知识产权执法不力,我们不用往心里去,毕竟,就像英国曾经抱怨的那样,美国对英国版权的执行同样不严格。 我们当然有权利依据我们的需求,在当下选择最合适我们的路线和政策,无需他人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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