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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对违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程序(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

其宣告无效的程序为:1.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时期期限,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同时,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不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2.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有关当事人应当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3.审查程序的中止。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出现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情形的,则可以中止审查。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则应当恢复审查程序,继续进行审查。4.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5.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分为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两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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