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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商标评审案件中,什么样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答:

《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参加口头审理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依据:

《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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