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方面,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另一方面,发明名称应当简短、精确,一般不超过25个字,化学领域最多40个字,并且不能含有非技术和模糊的词语。
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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