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 专利废除:一个真实的历史案例研究①由于专利授予权利人对有用发明的垄断,专利经常引起争议。这引发了要求专利改革以减轻其不利影响的呼声。[1]有时这些呼吁会走向极端,学者们采取的立场是,专利应该被废除。[2]最近,在新千年之初,出现了一股关于专利废除主义的学术文献的新浪潮。[3]这些文献与19世纪后半叶存在于欧洲的强烈的反专利情绪相呼应。[4]然而,在现实中,这些争论几乎完全是理论上的。除了一个明显的例外,还没有哪个国家真正废除过专利。 荷兰是有史以来唯一放弃专利的国家。[5]1869年,荷兰终止了他们的专利制度,并停止颁发专利,直到1912年,专利制度恢复。[6]在关于专利废除的文献中,经常提到或简要讨论荷兰的独特和前所未有的案例。[7]然而,学者们对究竟是什么促使荷兰政府采取彻底的措施废除专利给出了不同的解释,而在同一时期,其他国家的政府也出现了类似的反专利情绪。[8] 例如,马克卢普和彭罗斯认为,自由贸易运动——旨在消除对商业(包括专利)的人为限制——在荷兰尤其强烈。[9]然而,没有证据表明,这种运动在荷兰比例如在大不列颠或欧洲更为强烈。[10] 他们进一步争辩说,荷兰人不相信专利法的改革能给所有相关方带来满意的结果,[11]这是事实,但只是部分事实。专利废除者确实“彻底说服了好的专利法是不可能的”,[12]但荷兰政府很清楚外国专利法的例子,可以弥补当时荷兰颁布的1817年专利法的一些缺陷。[13] 第三个更为大众化的论点是,19世纪的荷兰工业已经落后,专利被取消是为了通过允许自由使用外国发明和技术来促进工业进步。[14]与邻国相比,荷兰当时的工业发展水平略低,[15]但这似乎不太可能成为废除专利的理由。可以说,荷兰并没有陷入如此可怕的困境,它将冒着在国际上被孤立的风险,勇敢地废除专利只是为了促进自己的国民经济。 实际上,荷兰废除专利的情况肯定要复杂得多。本文认为,废除专利的决定只能通过结合不同的法律、经济、实践和政治因素来解释,这在迄今为止的文献中还没有完整地讨论过。 因此,本文研究了导致1869年荷兰废除专利的共同因素。[16]为了全面了解《专利废除法》背后的动态,首先简要概述了19世纪荷兰专利法(第二部分),并指出了1817年专利法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 然后本文描述了从19世纪中期开始,这些缺陷是如何引起行业和学者对专利改革的呼吁的(第四部分)。正是在这些辩论中,人们首次提出了废除专利的主张。与其他关于这一主题的文章不同,本文不会系统地将赞成和反对专利的论点集中在特定的标题下,[17]因为目的不是要压倒双方提出的论点。相反,它考察了专利改革的呼声从何而来,以及不同团体实际上呼吁的是什么:修改专利法还是废除专利法。[18]为此,本文将当时关于专利问题的行业报告与学术著作分开。正如将要看到的那样,工业界和学者都有专利修正主义者和废除主义者,其中一些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 随后,本文探讨了政治如何回应专利改革的呼吁(第五部分)。这将表明,在修改法律和废除专利之间做出选择并不容易,荷兰政府花了很长时间才达成一项决议。结果是众所周知的:提出了一项终止专利的法案。为了确定政府提出该法案的动机和促使议会通过该法案的考虑因素,本文深入研究了立法准备材料和议会历史,以揭示其背后的法律、经济、实践和政治考虑因素(第六部分)。第七部分总结了研究结果,并将其放在一个更广泛的当代视角中。 与大多数其他欧洲国家一样,从16世纪到18世纪末,荷兰的发明保护取决于地方或国家当局授予的特权。[19]1795年法国军队入侵并占领荷兰后,特权制度被废除,随之而来的是法国大革命的自由贸易理想。[20]1809年,在路易·拿破仑国王的统治下,荷兰制定了第一部专利法,[21]但在1810年,当荷兰领土被并入第一法兰西帝国时,这部法律就被1791年的法国专利法令所取代。[22] 荷兰于1813年恢复独立后,荷兰立法者通过了1817年1月28日的《专利法》(关于授予工业艺术品的发明和改进以及人们的勤勉的专有权的法案)。[23]该法一直有效,直到政府根据1869年7月15日的法案停止实施,不再授予新的专利,同时逐步淘汰现有专利。[24]该法案立即生效,标志着无专利时代的开始,该时代持续到1912年6月1日,1910年《专利法》生效。[25] 表1.1851-1865年荷兰对荷兰人和外国人的发明授予的专利 (资料来源:荷兰内政法典附录1868/69 II,710) 引用出处 [1]参见舍雷尔,“美国专利政策改革的政治经济学”,7 J。TELECOMM。&高技术.L.167 (2009)(讨论旨在加强国内外专利执法系统的重要立法、司法和外交举措)。 [2]一般参见Mark Janis,《专利废除主义》,17BERKELEY TECH.L.J. 899,925 (2002)(讨论学者之间关于废除专利制度的辩论:具体而言,专利制度的司法管理中的所谓缺陷、哲学上的正当理由和自由贸易论点)。 [3]专利失败: 法官、官僚和律师如何将创新者置于危险之中(2008年)(提出经验证明,暗示专利制度已经破裂,不需要进行全面改革) ;米歇尔 ·博尔德林和大卫 · k · 莱文,反对知识产权垄断(2008年)(认为有关版权和专利的知识产权法构成了政府对思想的昂贵而危险的私人垄断) ; 亚当 · b · 贾菲和乔希· 勒纳,创新及其不满: 我们破碎的专利制度如何危及创新和进步,以及如何应对它(2004年)(建议以三管齐下的方式恢复专利制度: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拥有专利新颖性资料的当事人; 提供多层次的专利覆核; 以及以法官和特别法官取代陪审团,审理某些方面的侵权案件。」米歇尔 · 博尔德林和大卫 · k ·莱文,专利诉讼,27 j · 经济学。Persp.3(2013)(争论没有经验证明证明专利可以提高创新和生产力) ; liliane hilaire-pérez et al. ,innovation without patent: anintroduction,64 revue économique 1(2013)(为一个关于创新而不涉及专利的整体问题提供序言) ; william kingston,创新需要专利改革,30 res。Pol’ y 403(2001)(认为当前的专利制度未能提供足够的保护,因为它无法解决许多“具有商业价值的、尖端智能创造”的行为。)专利法充其量是不值得保留的理查德·斯托曼。U-chi.L.j. 389(2013)(反驳支持保留专利制度的论点,并最终得出结论认为专利法应该废除)。 [4]雅尼斯,上面的注释2,在922(提供了19世纪英国废除专利主义运动的历史概述)。 [5]例如,见埃里克·希夫(ERICSCHIFF),《没有国家政策的工业化》专利:荷兰,1869-1912年;瑞士,1850-1907 14(1971年)(讨论瑞士如何成为另一个工业国家,与荷兰一样,常常被视为19世纪反专利运动的直接帮凶。然而,与荷兰的一个关键区别是,瑞士当时没有专利法,并一再反对采用专利法立法。相应地,瑞士从未废除专利,只是没有颁布专利立法。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这需要立法者做出完全不同的决定(而且可以说争议较少)。 [6]同上。 [7]参见ROBERTANDREW MACFIE,最近关于废除英国、法国、德国和荷兰发明专利的讨论(伦敦,Longmans等人,1869年)(提出了一系列赞成废除现行专利制度的论点,推理,例如,现行制度“给发明者带来最小的好处,给公众带来最大的坏处”。 [8]参见同上(概述了当时欧洲的反专利运动)。 [9]弗里茨·马赫卢普和伊迪丝·彭罗斯,《十九世纪的专利争议》,10 J.ECON。历史。1, 5 (1950). [10]参见GEORGEARMITAGE-SMITH,THE FREETRADE MOVEMENT AND ITS RESULTS 9,145-46(伦敦,Blackie&Son1898)(指出自由贸易政策基本上仅限于不列颠群岛,尽管瑞士、荷兰、比利时、丹麦和挪威等国也遵循这一政策)。 [11] Machlup和Penrose,前注9,第5页。 [12]关于废除对发明和艺术及民间文学艺术的改进给予专属权利的第二届总商会行动的报告,1868/69 II,1471(Neth.)[下称众议院关于废除专利法案的审议](Godefroi)。 [13]关于授予艺术和民间生活用品发明和改进专有条例的法律。1817,6(Net.)[以下简称1817年专利法]。 [14]弗里茨·格松,荷兰,一个强盗民族?荷兰专利法的重新引入(1869-1912)6 - 8 (1986);VAN ENGELEN,利益保护和不成文知识产权152(1994)。 [15] I. J. BRUGMANS, PAARDENKRACHT EN MENSENKRACHT: SOCIAALECONOMISCHEGESCHIEDENIS VAN NEDERLAND 1795-1940 83 (1961)(讨论了1860年以后荷兰才开始实现工业化。与比利时相比,比利时在1844年有1448台蒸汽机在运行,共有 37400马力,荷兰的工业在1837年只运行了72台蒸汽机,总功率为1120马力,1837年运行了392台蒸汽机,总功率为7193马力。1853年);JAN AART DE JONGE,DE INDUSTRIALISATIE IN NEDERLANDTUSSEN 1850 EN 1914 176,495(1976年)(发现1872年荷兰工业用蒸汽机的数量将增长到1,815台,总功率21,403马力,1883年增长到3,519台,总功率44,603马力。1853年至1872年期间,蒸汽机容量的增加主要用于食品加工和纺织工业,1872年至1883年间用于砖瓦、陶器、玻璃器皿、木材和金属工业的制造。 [16]因此,本文既不评估专利废除对荷兰工业发展的影响,也不探讨1912年重新引入专利法的原因。一般见GERZON,前注14,第31-113页;SCHIFF,前注5,第17-82页;Petra Moser,专利法如何影响创新?19世纪世界博览会的证据,95 AM.ECON. REV. 1214(2005)(例如,讨论荷兰在1869年废除专利制度后,荷兰在食品加工方面的创新份额如何从11%增加到37%)。 [17] Machlup&Penrose,前注9,第10-28页(通过代表专利倡导者用来证明专利保护的四个主要论点以及专利制度反对者的质疑来描述讨论);另见D.den Hertog,De Anti octrooibewegingen in Nederland(1850-1886),44 BIJBLAD BIJ De INDUSTRIËLE EIGENDOM 27,30–35(1976);H.I.DUTTON,专利制度和工业革命期间的发明活动,1750-1852 17(1984);GERZON,前注14,第9-29页。 [18]参见阿德里安·约翰斯(ADRIANJOHNS),《盗版:从古腾堡到盖茨的知识产权战争》(Piraction: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WARS FROM GUTENBERG TO GATES 247–89,2009)(展示了类似的方法)。 [19]参见GERARDDOORMAN,《16 -18世纪荷兰发明的专利:技术历史的一些主题的讨论》(1942)。 [20]参见BatavianRepublic, ENCYC。大英百科全书,https://www.britannica.com/place/Batavian-Republic(2019年5月12日最后一次访问)。 [21] 1809年颁布的《王国新发明、发现和改进的专利授予法》,[1809年专利法案]。 [22]格里特·卢滕贝格,《荷兰北部公共行政的法律和法令登记册》,自1796年至1813年50年(兹沃勒,多耶1834年)。 [23] 1817年专利法案,上注13。 [24]废除对艺术和大众艺术作品的发明和改进的专有权的法案,Stb.1869, 126 (Neth.) [hereinafter专利废除法案1869]。 [25]《发明专利法规范法》,Stb.1910, 313 (Neth)。 [26] 1817年《专利法》,前注13。. [27]《专利法中的发明性要求:基础与作用的探索》,第2期,第804页(2016)。 [28] Gerard Doorman,《荷兰的专利法:1869年暂停,1910年重新建立第一部分,30 J. PAT》。SOC 'Y 225, 226-27(1948)页。 [29]参见J. 希姆斯克尔克•阿兹,关于1817年荷兰关于发明专利等的法律。2 DE VOLKSVLIJT 15,26-28 (1855);参见W.Sassen,关于发明、改进和进口的专利和专利 [30]参见a.j.b.STOFFELS,关于发明、改进和首次引入专利的立法:EENE经济经济学PROEVE 54- 63 (Leiden,Gebhard & Hazenberg 1851);参见希姆斯克尔克•阿兹,supra注29,at 27;见上文注29,第153页。 [31] 1817年《专利法》,前注13。. [32]见J.希姆斯克尔克•阿兹,VOORDRAGTEN OVER DENEIGENDOM VAN VOORTBRENGSELEN VAN DEN GEEST 32(阿姆斯特丹,比伦敦克,第2版)。第1869版);STOFFELS,前注30,第126-27页;希姆斯克尔克•阿兹,前注29,第21页。 [33] STOFFELS,前注30,第126页;另见希姆斯克尔克•阿兹,前注29,第40页(表明绝对新颖性标准影响太大,因为不能指望发明家阅读过世界上任何语言的所有关于他们各自专长的书籍、杂志和期刊)。 [34]见Doorman,前注28,第227页。 [35]见希姆斯克尔克•阿兹,前注29,第21-23页;另见S.Bleekrode,Nalezing on the something about theDutch Octrooiwet des Heeren J.希姆斯克尔克•阿兹,2 DE VOLKSVLIJT 43,46-47(1855)[以下简称Bleekrode,Nalezing on the something about the Dutch Octrooiwet des HeerenJ.Heemskerk Az]。 [36]参见《荷兰发展条款》159167-68(哈勒姆,克鲁斯曼1856年)中有关发明专利的共同维护[以下简称共同维护](J.Boelen J.Rzn)。以及E.H.冯·鲍姆豪尔)。 [37] Hoge Raad der Nederlanden [HR][荷兰最高法院]1850年1月25日,34 NEDERLANDSCHE REGTSPRAAK 331 (Neth.)(支持1849年6月30日南荷兰上诉法院的裁决)。 [38]参见1817年《专利法》,前注13。 [39]同上。 [40] 1817年1月25日关于发明、创造和改进专利问题的法律实施条例,如《1817年法令公报》,四,62和262,第8-10条(Neth.)[以下简称1817年专利条例]。 [41]见《公民协会第一次公众大会的报告,1854年10月26日星期四阿姆斯特丹的内容》,载于《奥登》,1 DE Volksvlijt 528,544(1854年)[以下简称《1854年公民协会的报告》](S.Bleekrode)。 [42]见希姆斯克尔克•阿兹,上文注29,第23-25页。 [43] 1817年《专利法》,前注13。 [44]同上。 [45] Bleekrode,关于荷兰Octrooiwet des Heeren先生J.希姆斯克尔克•阿兹的推论,前注35,第48页。 [46]同上。 [47] 1817年《专利法》,前注13。8 (c)。 [48]同上。 [49]希姆斯克尔克•阿兹,前注29,第30页。 [50] 1817年《专利法》,前注13。3 - 4。 [51]希姆斯克尔克•阿兹,前注29,第30页。 [52]参见B.ZorinaKhan,专利机构经济史,EH.NET,,https://eh.net/encyclopedia/an-economic-history-of-patent-institutions/(上次访问时间:2019年5月12日)(讨论欧洲专利系统的高成本)。 [53]见希姆斯克尔克•阿兹,前注32,第42页;STOFFELS,前注30,第131页。 [54]见希姆斯克尔克•阿兹,前注29,第30页;另见B.W.A.E.Castle to Oldhuis,1817年1月25日关于授予艺术和民俗发明和改进专有权的法律的一些注释,统计和统计第1文本50,55(1842)[以下为Oldhuis,关于1817年1月25日法律的一些评论)。 [55]诚然,发明人只有在没有其他人获得其发明的进口专利的情况下才能这样做。然而,由于他们的发明在国外的实际应用,他们很有可能随后改进了自己的发明,使他们能够就其发明的改进申请进口专利,这仍然会给他们带来相当大的竞争优势。 [56] Sloet tot Oldhuis,Eenige Aanmerkingen op de Wet van,1817年1月25日,前注54,第56–57页。 [57] 1817年《专利法》,前注13。8 (d)。 [58] STOFFELS,前注30,第138–39页;希姆斯克尔克•阿兹,前注29,第41页;Sloet tot Oldhuis,Eenige Aanmerkingen op de Wet van25 Januarij,1817年,前注54,第57页。 [59]关于废止专门针对艺术品和艺术品的发明和改进的法律草案的通知的备忘录。1868/69II,708,710(Neth.)[下文为解释性备忘录]。 [60] Hoge Raad der Nederlanden[HR][荷兰最高法院]1846年3月20日,22 NEDERLANDSCHE REGTSPRAAK 377(Neth.). [61] 1817年《专利法》,前注13。 [62] 1846年3月20日,22日,荷兰注册语言337。 [63]同上。 [64]希姆斯克尔克•阿兹,注释29上方,第34页;Sassen,注释29上方,第149页,第155页。 [65]解释性备忘录,附注59至710。 [66]同上。 [67]见S.Bleekrode,《尼杰弗海德不同实践进展的回顾》,或《1843年和1844年期间的技术科学报告》,第9次宣传新闻的标准339,348(1845)。 [68]同上,第348页(1831年至1841年计算),共有1593项专利授予,其中比利时403项进口专利授予,法国781项进口专利授予,年平均144.8项专利授予,比利时36.6项进口专利授予,613.9项专利授予,在法国拥有71项进口专利;根据1838年至1843年的计算,共有2452项专利授予,在英国拥有213项进口专利(即每年平均408.7项专利授予,35.5项进口专利授予)。 [69]1817年《专利法》,前注13。7。 [70]同上;1817年专利法,上文注40,14。 [71] STOFFELS,注释30,第137页;希姆斯克尔克•阿兹,注释29,第37页。 [72]希姆斯克尔克•阿兹,前注32,第47页;希姆斯克尔克•阿兹,前注29,第37页;J.L.De Bruyn Kops,在1867-1868年国家住房研究课程开幕式上的演讲,理工学院礼堂内容,17 DeECONOMIST 150,151(1868)(指英国政府为在本国建立专利授予记录而支付的超过一百万荷兰盾的巨大费用)。 [73]见STOFFELS,前注30,第85-88页(建议在专利期内,发明至少应通过查阅登记册的方式公开供公众检查)。 [74]同上,第139-140页。 [75]希姆斯克尔克•阿兹,上文注29,第39页。 [76] STOFFELS,注释30,第131页;希姆斯克尔克•阿兹,注释29,第32页。 [77] STOFFELS,前注30,第130–31页;Sassen,前注29,第158页。 [78] STOFFELS,前注30,第132–33页;希姆斯克尔克•阿兹,前注29,第42页;Sloet tot Oldhuis,Eenige Aanmerkingen op de Wet van25 Januarij,1817年,前注54,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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